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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行政复议 维护农民权利 ——农民行政复议指南
2007-07-11 查阅次数: 867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主任 阎凤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60 次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已建立健全,并纳入了法制轨道。《行政复议法》的施行不仅仅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利,为农民维权设置一条合法的行政救济途径。
    一、提出行政复议要选准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就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具体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法制办公室(科),农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选准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结合农民的具体情况,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选择复议机关。因此,农民要申请复议应到哪个复议机关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按下列方法递交复议申请:
    (一)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能厅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复议申请
    1、实行垂直领导的厅局只能向其上级主管厅局递交申请;
    2、不实行垂直领导的厅局,可以选择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厅局递交申请。
    (二)对政府职能厅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申请
    1、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职能厅局或者该职能厅局的本级政府递交申请;
    2、不是或依法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按着对政府职能厅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递交原则递交申请;
    3、对法定授权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是法律或法规授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定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
    (三)对乡镇以上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申请
    向上一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不能向原级或越级递交复议申请。即不服乡镇级政府的复议到县区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不服县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到市或行署(盟)级政府递交申请,不服市或行署(盟)的行政复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递交申请。
    (四)对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不服的适用原级复议原则,即谁做出谁复议
    1、对省部级的复议申请,必须先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也可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
    2、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级的
    (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同一个政府两个以上职能厅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这些厅局所属的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2、不同级别政府所属职能厅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级别高的职能厅局所属政府递交复议申请。
    3、对两个以上政府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级别高的政府上一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但有省政府为共同政府时,则向省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对两个以上不同省份的市级以下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优选一方的上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
    二、对农民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只有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己列入了《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时,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方法,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救济,更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权利。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列举概括式的规定,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归纳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厅局,依据《农业法》《种子法》等农业法规对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做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主管厅局(林业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规对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做出的罚款,未收违法所得,未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动植物防疫主管厅局,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对农民或农村各级组织做出的罚款、未收违法所得、消毁动植物病原体的处罚决定;
    水政行政主管厅局,依据《水利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或农村农村经济组织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国地资源行政主管厅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农民作出的罚款,加罚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农民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厅局作出变更、中止、撤销采矿许可证的;
    水政主管厅局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用水许可证的;
    劳动或技术主管厅局作出变更、中止、撤销农民权术资格证书的。
    (三)行政机关对农民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决定
    乡镇级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决定;
    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决定;
    (四)行政机关侵犯农民合法经营自主权提出的行政复议包括下列几项:
     1、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
    (1)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拒绝平调的权利;
    (3)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权利;
    (4)确定产品价格权、劳务价格权;
    (5)自愿参加行业协会权利;
    (6)申办贷款权利,利用外资权利;
    (7)自主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劳务报酬权利;
    (8)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9)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主权;
    (2)自主确定种植品种的权利;
    (3)自主安排农业生产的权利;
    (4)自主决定劳动雇工的权利。
    (五)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
    1、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
    2、行政机关决定变更合同的;
    3、行政机关决定废止合同的;
    4、行政机关支持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
    5、行政机关决定提高承包费的;
    6、行政机关决定解除合同的。
    (六)行政机关乱摊派、增加农民负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包括:
    1、行政机关收取治安费的;
    2、行政机关调征劳力修建道路、学校的;
    3、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向农民收费的;
    4、行政机关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用的。
    (七)向行政机关申办证照、资格证、申请审批、登记,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的:
    1、向林业主管局中办采伐许可证、狩猎证、林地使用证、林权证的;
    2、向国土资源主管局申办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
    3、向农业合同主管机关申办土地承包证的;
    4、向民政局、乡政府申办村委会成员当选证和登记的;
    5、向国土资源主管机关申请宅基地抵押、荒山合同抵押登记的;
    6、向土地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申请土地流转登记事项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中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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