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推见给朋友
网站首页 | 农经动态 | 新闻焦点 | 政策法规 | 三大管理 | 三项指导 | 农民增收 | 案例管理 | 行政执法 | 农经论坛 |
       农经业务 | 农经机构 | 农经统计 | 农产品供求信息 | 党建工作 | 留言板 | 合同管理 | 下载中心 |
文山县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  
农业行政复议讲座
2007-07-11 查阅次数: 779
发表日期:2006年6月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云南省玉溪市农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主办  本页面已被访问 288 次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但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制度。除行政复议以外,解决行政争议还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调解制度、信访制度等。行政诉讼是通过普通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信访是相对人通过向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去信或上访反映对有关行政行为的不满,请求受理信访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处理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所有这些解决行政争议制度不同的是,它是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依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复议既是行政司法制度之一,也是行政救济制度之一。在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都应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复议机关亦应加以维护。
  (二)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的原则。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审查、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既审查其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四)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这一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复议要力求做到于法有据,不悖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评价、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处理,及时做出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准确的裁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要尽可能方便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五)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
  (六)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三、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相对人可以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农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农业行政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农业行政主体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农业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的;
  9、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查的范围。
  相对人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四、农业行政复议的管辖
    1、相对人对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管辖的,从其规定;
    2、对农业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农业部管辖;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直接管理该农业行政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对被撤消的农业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并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机构与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对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是相对人不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农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复议的农业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行政复议结论。(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站长信箱 (进入)
投稿邮箱 (发送)
留言板  (点击)
 有事Q我

滇ICP备 06002348 技术支持:昆明E网科技
地址:中国.云南文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电话:0876-2123473   传真:0876-2123473
联系人:刘先生 QQ:274199426 邮箱:wsnj@ynwsn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