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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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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7-07-11 查阅次数: 1030

    在农村土地调整工作中,如何根据当地实际,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稳妥进行土地规范完善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转换的关键。笔者在长达两年的农村土地调整实践中,依据承包法律法规,对群众疑问较多、而实际工作中又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当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承包期限问题
    1.对于进行了二轮延包的村庄,新签土地承包合同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原均分地合同继续有效且签订为30年的,新增加的土地承包合同要与原均分地承包合同终止时间相同,但起始时间应是本次合同签订时间,称为“前不齐后齐”。二是原承包合同全部变更或终止的,本次调整土地所签  合同的承包期要从新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时间为30年。
    2.未进行二轮延包的村,其30年的承包期,要从本次进行土地调整的时候算起。
    3.对超标机动地和责任田均分后的承包期到期时间,也应采用“前不齐后齐”的办法。
    二、承包人口的范围问题
    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是以下人员: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虽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5)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
    (6)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7)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8)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仍没有稳定性工资收入但却在现居住村与其他村民一样按“三提五统”、农村“两  工”或“一事一议”要求尽了义务的;
    (9)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户口迁出村且不在其工作过的“渔业队”领取补贴的渔民。
  3.其他几种情形
    (10)现户口在农村的招聘干部、合同制工人(不含其中的非农业户口和有稳定性工资收入的人员);
    (11)在二轮延包中,签订了放弃土地协议但却符合分地政策且本人有承包土地要求的;
    (12)二轮土地延包后,原承包户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户口仅迁入小城镇而未迁入设区的市,且该户有继续承包土地要求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多于本村这次按人均分地的部分应予以收回,少于按人均分地的面积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这部分人员是属于保留承包地的人员,而不是属于应分地的人员,其他各项都是均分土地的人员);
    (13)未进行二轮延包的村,本次调整土地时,按本条(1)一(12)项的规定确定承包土地的人口基数。凡进行了二轮延包且本次进行土地调整的,则另加以下规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人口予以分地,死亡人口且没有绝户的,不减少土地。
    三、农村新增人口问题
    农户新增人口,是指在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实有人口数比土地发包时增加的人口数。如果农户同时增减等量人口,即没有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是家庭人口数量的净增加数,不是指家庭的某一新成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新增人口与新增人员区分开来,家庭有了新的人口,其家庭人口数量不一定增加。
    新增人口=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人口一土地统一组织承包时家庭人口
    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人口大于土地发包时家庭人口的为新增人口;等于或小于的,无新增人口。
    四、农户增减人口的土地分配问题
    对于农户增减的人口,《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减少人口,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准收取土地占用费等。《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若留有机动地,可以用机动地等土地解决新增人口需要的均分土地面积;若没有机动地等土地,也不能用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来解决新增人口的用地需要,即增人不增地。
    五、农民对土地投入的补偿问题
    农民在原承包地上形成的果园、桑园、大棚以及其他农业设施,应予以保护。具体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1)地随物走。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维持农户对这些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以其抵顶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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